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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流域内河流多,岸线长,涉及范围广,地理和经济社会等影响因素复杂,长江流域河道管理工作责任大、任务重。
在水利部的领导下,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流域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任部门格外的重视河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各级河道管理机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基本适应长江流域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将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与采砂管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近几年来,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概括起来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宣传了河道管理法律和法规。让社会各界更加熟知保护河道及河道工程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及河道工程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了河道管理经验交流,开展了配套法规建设。2002年4月,长江委在重庆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河道管理经验交流会。2002年7月,在组织流域有关省、市水行政主任部门进行讨论的基础上,长江委印发了《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的通知》,增强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划分的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1991年至2005年,我委已审批建设项目约570项,其中2004年审批了117项,2005年审批了106项。2006年以来,我委已审批67项,其中许可66项,不许可1项。既积极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又较好地履行了流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
四是加强了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委专门发文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专家评审会的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05年,我委制订了《专家评审办法》,并建立了专家库,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2006年7月,我委颁布并施行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执行“专家评审与许可审批分离”的改革试点,专家评审委托扬子江工程咨询公司负责组织,保证专家评审依法廉洁高效。
五是加强了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在每个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中,我委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2004年,我委专门对上海、江苏、四川、重庆涉河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做了检查,2005年部建管司会同我委和沿江各省市水利厅(局)对长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
六是加大了河道保护和清障的工作力度。2003、2004年,我委先后两次对三峡库区违章建设情况做了调查,并落实了清障计划。对群众举报的襄樊鱼梁洲、老西湾、江阴桃花港围垦、武汉市汉阳隔堤等违章事件进行了处理。先后完成了湖南浏阳河的长捞公路桥、松滋河马坡湖阻水堆石场、南京钢厂的矿渣、嘉陵江广元段及长江干流重庆菜园坝段的行洪障碍、武汉汉阳外滩花园、泸州市长江堤防“水上娱乐城”等清障工作。
七是加强了有关基础工作和管理能力建设。近年来,我委结合长江中下游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对长江中下游干流岸线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做了一次全面调查。我委还积极筹措资金人民币345万元,启动了长江河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完成了长江宜昌至长江口段长程河道航拍工作,系统开发工作正在进行。该系统的建设,将大提高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上的水准,明显加强河道管理的能力建设。
长江河道管理工作虽然这几年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越权审批、违章建设现象仍时有发生;岸线控制利用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等。因此,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为了满足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河道管理工作的要求,下阶段应切实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抓紧完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法规。我委将积极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等流域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今年出台;同时,还将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试行)》的修改完善工作,以加强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资质。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确保评价成果质量的基础,我委将做出详细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流域机构管理权限内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三,研究制订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技术标准。在部建设与管理司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委拟组织相关的单位研究制订码头工程等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核检查同意的技术标准。
第四,继续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审批不严现象,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查效率。
第五,逐步加强对涉河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一方面,严把建设项目开工关、施工监督关和竣工验收关。另一方面,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定期的建设项目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涉河建设项目的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认识。继续加强河道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让有关部门和建筑设计企业了解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楚项目审批的内容、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等;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第七,抓紧制订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工作已得到了水利部领导的格外的重视,水利部于今年八月真正开始启动了相关工作。我委组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任务书》,近期将报部审批。下阶段,我委将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长江河道岸线控制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在水利部的格外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与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做了大量的艰苦工作,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使一度薄弱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一度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一度混乱的采砂秩序得到了根本扭转,长江河道采砂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一是加采管理力度,迅速扭转了混乱的非法采砂局面。自2001年2月至2004年汛前长江中下游河道禁采期间,长江水利委员会与沿江各省先后开展了“清江行动”、“玫瑰行动”、“猎鲨行动”、“节假日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治理和打击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从根本上扭转了混乱的非法采砂局面。与此同时,沿江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加强了对采砂船只的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
二是慎重推进解禁工作,下大力气依法规范管理采砂活动。按照水利部2003年7月提出的可采区解禁前要做好六项准备工作和2004年3月提出的可采区解禁应具备四个条件的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和指导沿江四省积极开展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采砂许可方式、现场监管措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逐步推动对采砂活动的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长效管理机制的研究和探索,逐步实现长江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得到理顺,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的配合机制。政策、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研究得到加强。长江采砂统一规划制度也得到逐步落实。“四个专门”建设从无到有并逐步加强,为采砂管理提供了初步条件。普法和宣传工作得到重视。特别是协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制作的“防汛关头,禁采当头”、“长江采砂今如何”两期节目分别于2002和2003年播出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十一五”期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处于“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以做好长江代言人为使命,努力开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确保长江河道采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使长江河道采砂向“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目标进一步迈进。
第一,积极推动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指导推动沿江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所在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逐渐增强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心。
第二,全力推进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组织编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争取国家投资;力争在长江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执行公务身份和统一着装等问题上有所突破;研究采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维护涉砂水事秩序;逐步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干部安全。
第三,以规范许可方式为突破口,慎重推进可采区采砂许可。加强采砂许可方式的研究与探索,采取慎重、稳妥的方式,依法对规划可采区实施许可。强化可采区现场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可采区现场秩序。
第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确保长江河道采砂总体上处于可控状态。继续做好巡查暗访、举报受理和督办等工作,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始终对非法采砂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加强对采砂船的集中监管和移动管理。
第五,创新思路,认真做好长江采砂规划工作。在总结以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采砂管理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新要求,创新思路,积极做好长江上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
第六,逐步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采砂管理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的宣传工作。对采砂管理工作现状、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三峡工程运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报道,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