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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工程之争

来源:欧宝竞彩体育    发布时间:2024-01-03 01:24:31

  小区人防工程,就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的需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修建人防工程是建筑设计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建筑设计企业的商业行为,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小区,建筑设计企业要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战备性就是人防工程的本质属性,始终与军事、国防利益紧密相连,是战时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设施,根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小区人防车位,是利用人防工程的局部空间,平时作为停车使用的临时车位。但是人防车位不等于是人防工程,因为人防工程包含很多设备设施和大小空间,平时用于停车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空间用来做超市、商场、仓库使用的也很多,而且这些使用功能都是临时的,并不是长期的,所以不可能拥有长期的固定物权。人防车位只是人防工程局部空间的使用方式,仅仅是依附在人防工程之上的临时使用权,而不具有人防工程的完整产权。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一定要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使用能采用许可制,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这也是使用人防车位的合法证明。持证人必须履行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义务,让人防工程随时达到战时的使用状态,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果。《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为了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人防工程,除了战时防空的战备功能外,在平时可以开发利用创造经济价值,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公平原则。人防工程产权如果归开发商所有,就会顺理成章的卖掉70年的使用权,不再承担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其他空间的维护义务,几十年后大多开发商可能就消失了,买了人防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也不会掏一分钱去维护这些设备设施和其他空间,几十年没人维护必然会丧失人防工程的战时作用,这是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定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人防车位和人防工程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前者只是后者的临时使用功能。目前存在的所有人防工程观点,都是按照民用建筑的判断逻辑,认为地下车库(车库产权和车位)是物权一体的,推断人防工程(人防产权和车位)也是物权一体,应该按《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区分所有权,因此陷入了民法和特别法的冲突之中。

  因为《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都属于特别法,在人防工程的法律适用上,必然要优于民法典等普通法,所以人防工程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别法来确定所有权,而不能以民法来区分所有权。在特别法规定中,人防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投资人只有平时使用收益权,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的规定,却没有人防车位的任何规定,说明人防车位没有一点法律地位,只是一个伪命题。

  根据《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人防工程的建筑属性,不论是单建人防工程还是结建人防工程,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

  五、人防工程的收益之争;小区内的社区用房、警务室、医务室、调解室、幼儿园等等都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成本也都计入了房价之中,业主想争取这些产权或者使用收益权都十分艰难。人防工程是为国防战备需要而规划建设,并非为日常生活需要而规划建设,属于国防工程的一部分,产权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使用收益权可以归业主所有。很多人认为,人防工程产权不应该归国家所有,表面看业主也有争取产权的机会,但是结果确恰恰相反,业主直接就出局了,只是为建筑设计企业确权做了嫁衣。因为人防工程的初始投资人是建筑设计企业,所有登记资料也在建筑设计企业名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登记制度之下,初始登记也必然会归建筑设计企业所有。业主再想争取人防工程产权,就一定要遵循私权自主的处分原则,通过购房合同约定获得产权,合同约定的主动权在建筑设计企业手里,业主是没有一点胜算的。根据笔者的调研结果,凡是不支持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的地区,最终都登记给了建筑设计企业,暂时还没有业主争取到产权的案例,建筑设计企业主动放弃产权的除外。那些支持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的地区,建筑设计企业和业主都没有排他性的产权时,有些业主反而争取到了使用收益权,最终获得了人防车位的合法权利。

  笔者寄语:结果,是已经确定的客观事实,逻辑,是形成闭环的因果关系;因为正确逻辑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逻辑可以推导结果,结果也可以验证逻辑。只有把所有观点的原起点,建立在最权威的确定性之上,最大限度去实现逻辑闭环,才会有严谨的论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