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建议》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经市政府批准,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建议》(杭政办发〔2024〕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 40号),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破解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带来的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构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有机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等。
《实施意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工程防护效能为根本目标,分步分类推进人防工程国有化改革。
按照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目标,充分的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注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在良好战备状态。对照全省人防工程改革试点具体安排,试点开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探索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1.加强人防规划引领和实施管理。重点包括健全人防规划体系,强化规划融合和落地两方面,一是加快人防规划编制和落地,人防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防护体系、重要经济目标、人口疏散等计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同步,城市建设布局满足人民防空要求。二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设置人防专篇,明确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统筹建设、防空警报等人防设施设置要求,相关指标和内容应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载明,确保人防设施设置要求落地见效。
2.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实施意见》坚持战备优先、合法合规、社会认可的原则,以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为目标,考虑了改革前后人防工程相关权益主体的责、权、利平衡和有机衔接。新增人防工程: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通过约定方式,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产权国有。既有人防工程: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和确权登记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3.开展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依据工程类别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
4.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为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按照现行人防法律和法规对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确定原则,产权人或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加强对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既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管,督促建筑设计企业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5.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
6.积极探索共富先行。鼓励研究发展新业态,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文化服务设施,丰富人防工程民生应用场景,充分的发挥人防工程的公益属性和社会服务功能。
7.构建监管协同机制。一是全方面推进人防数字化改革,加快形成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二是加强部门间监管协同,定期开展工程巡查抽查和联合执法。三是加强国有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和资产运营等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专业单位具体实施维护保养、产权人(建筑设计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严格监管、社会群众共同监督的齐抓共管机制。
从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共同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促进人防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